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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最新通知!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29 20:51:05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邯郸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要求,按照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合理补偿成本、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标准。

  邯郸市范围内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托育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及同时经教育部门审查的公办幼儿园托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以下统称“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应按规定划分托大班、托小班、乳儿班三种班型,其中,托大班服务对象为2至3岁婴幼儿,托小班服务对象为1至2岁婴幼儿,乳儿班服务对象为1岁以下婴幼儿。

  托育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托育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由托育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县城区域全日托基准收费标准:托大班500元/生/月,托小班670元/生/月,乳儿班1000元/生/月。

  1.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全日托基准收费标准:托大班1100元/生/月,托小班1300元/生/月,乳儿班1800元/生/月。

  2.县城区域全日托基准收费标准:托大班900元/生/月,托小班1100元/生/月,乳儿班1600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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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收费标准为政府补贴前的收费标准,其中,公办托育机构、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可根据本园实际情况、运营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此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托育机构确定具体保育费标准,并分别报送同级价格、卫生健康部门(幼儿园需同时报送同级教育部门)。鼓励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业务,原则上半日托保育费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给予符合相关政策入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补贴,托育机构应当扣减相应保育费用。

  目前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托育机构暂不具备制定收费标准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保育费标准。

  (一)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托育机构要对在园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减按50%收取保育费,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困难群体家庭的帮扶力度。

  (二)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托育机构应建立保育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内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托育机构要规范财务管理,独立核算,每年3月31日前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要求的相关报表。

  (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托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季度收取保育费。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0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保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

  (四)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

  (五)落实支持政策。相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支持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六)严格监督管理。托育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托育机构以及托育机构对相关企业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七)民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