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至26日,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的“2025年AIPPI中国分会青年知识产权对话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成功举行。会议以“产业创新与市场秩序的协同”为主题,汇集来自企业、律所、专利商标代理所、以及法院和专利审查部门的知产专家,共同讨论如何在激励产业创新的同时维持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由于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的许可和诉讼属于全球热点问题,本次会议特别为SEP设置一个讨论环节,邀请了来自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小米集团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代表围绕SEP许可和诉讼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享和讨论。在本环节中,小米集团战略合作部的专利许可总监王蓓就合理许可费对于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以及业界和判决中使用的专利许可费计算方法进行了总结和分享。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SEP在技术推动进步和产业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SEP是指为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其独特性在于既是技术创新的结晶,又是产业发展的基础。虽然根据商业场景和考量不同而存在免专利许可费的商业模式,如蓝牙特别兴趣小组SIG的蓝牙免费许可模式,但在大部分商业场景下SEP基于FRAND或者RAND原则进行有偿许可。SEP许可费的确定不仅是SEP权利人和产品公司之间商业谈判的结果,更关系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SEP权利人通常在技术研发上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将技术创新贡献给标准。合理许可费是对这些投入的回报,能够激励企业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
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如同硬币的一体两面,都对制造出让消费者愿意付费购买的产品不可或缺。技术创新不能凭空变成产品,同样需要作为产品公司的SEP实施人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制造出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的产品。合理的许可费不仅能让SEP权利人得到技术创新的合理回报,也能让SEP实施人愿意进行产业创新将技术创新的专利技术变成产品,从而促进标准技术推广和应用。如果许可费过高,许可情况混乱,或者获得许可的过程过于复杂,那么很可能会阻碍或者减缓标准技术在产业中的普及。例如,虽然2013年发布的HEVC标准技术比2003年发布的其上一代的AVC标准技术提升近一倍的数据压缩率,但是HEVC标准许可的碎片化导致直到2025年流媒体采用的主流编解码器仍然是AVC。
在商业模式中,消费者应得到重视,因为消费者才是最终享受创新成果并为之买单的人(通常是通过购买包含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正是因为消费者的购买,实施人才能够扩大实施规模,SEP权利人才能从初始投资中获得报酬,并用于进一步的创新投资。构建健康完整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把消费者纳入考量不可或缺。
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循环从投资技术创新开始,随后是实施人投资产业创新将技术成果转变成产品或服务并推向市场,最后是使消费者付费享受创新成果的价值。消费者支付费用的一部分通过许可费的形式流向SEP权利人,使其能够继续创新。在创新和消费者满意度之间形成并促进了循环的连续运转。破坏这一循环会危及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因此保持其完整性至关重要。
只有消费者欣赏创新的价值,主观上愿意付费并且客观上有能力付费获得创新给产品或服务带来的价值,该循环就会顺畅地持续下去。理想情况下,消费者基于个人对产品或服务价值的感知来选择为其付费。只有在消费者付费的情况下,实施人和SEP权利人才能各自维持生产和研发并进一步创新。从这个角度看,这些利益攸关方应同力协契,最大限度地提高消费者满意度,设置合理许可费率,并努力维护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不合理高额许可费导致实施人要么利润空间被压缩,阻碍产业的发展;要么将高额许可费被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利益受损,进而使得专利技术无法顺利推广,实施者无法获取任何收益,权利人也无法从其创新中获取任何回报。
合理许可费需在权利人、实施者与消费者之间实现三方利益的动态平衡,最终服务于技术扩散与产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SEP许可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许可费率的确定和设置。如何在激励技术创新与促进产业创新、标准技术普及之间找到平衡,合理确定SEP的许可费,成为了产业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理的许可费应该既能激励创新,又能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标准技术推广,还能造福消费者。然而,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并没有一个明确、公开的标准来指导什么范围的许可费金额是合理的。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对“合理”或有着不同的理解,甚至不同的权利人或不同的实施人也有不同看法。从产业实践来看,NPE,尤其是有诉讼资金或者基金公司投资的NPE会将SEP作为投资标的并将财务回报作为首要目标,尽可能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为了达成高额专利许可费收入,通常会将诉讼和禁令作为主要谈判筹码。
在进行许可费计算之前,首先需要对专利包进行评估,以了解专利包的价值。专利包的价值是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基础。
借助于专利包对应的专利列表以及专利数据库可以初步分析专利族数量、专利数量、专利包平均寿命、专利驳回或者无效信息、以及专利包的地区分布等信息。这些数据可以对专利包的价值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后续的深度分析提供基础。
专利包的深度分析需要内部或外部的技术专家和专利专家的参与。单方的分析有时候会考虑不周全,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给SEP权利人充分展示专利包价值的机会,从而避免或减轻实施人的分析瑕疵对估值的影响,通常在实施人单方的初步分析后,应该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给与SEP权利人答复的机会。此外在实践中,也会发生SEP权利人对自身专利包评估不准确的情况,此时实施人的深度分析反馈对于SEP权利人就很重要。因此,双方开展技术讨论会议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深度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于专利与标准的映射性分析、专利的稳定性分析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专利包的价值评估。
目前业界常用的许可费计算方式主要包括自上而下法和可比许可法。虽然在大部分诉讼案件中把可比许可法用于确定专利许可费的主要方法,把自上而下法作为交叉验证的方法,但自上而下法仍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在没有签署过许可协议或者现有签署的许可协议都不具备可比性的情况下,自上而下法仍是确定专利许可费的一种有效方法。例如,其被应用于英国法院在无限星球诉华为案中4G许可费的确定、中国法院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中国专利许可费的确定、美国法院在TCL诉爱立信案件中2G、3G和4G许可费的确定、中国法院在Oppo诉诺基亚案中5G许可费的确定等等。此外,回顾蜂窝通信行业中标准必要专利(SEP)费率的确定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出,4G时代的费率形成也是自上而下法的一次典型应用。当时,一些同时具有SEP权利人和实施人双重身份的企业率先呼吁设定4G标准的总累积费率,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市场实践的验证以及法院判决的支持,不断推动该费率的明确和强化。
自上而下法是一种常用的许可费计算方法,由于其提供了标准总累积费率,提高了产品成本的可预测性而受到实施人的欢迎。其核心公式为:目标专利包的单台许可费率= 被许可产品的许可费累计负担总额(Aggregate Royalty Burden,ARB,也称总累积费率) × 目标专利包的专利占比× 被许可产品的平均售价。在一些案件中,为了排除掉与标准贡献无关部分,也会使用被许可产品的净售价(Net Selling Price,NSP)作为费率计算基数。
此外,自上而下法也可被用于验证费率合理性。如果已经有了专利权人的许可费率,通过上述公式,可以结合专利权人的专利包在标准专利整体数量中的占比反过来得到一个对应的ARB,如果ARB明显不在合理范围内,则可以确定该许可费率不合理。因此对于不同类别的产品,都需要一个行业共识的ARB作为参考,例如在SEP许可较为成熟的智能手机领域,在4G手机作为主流手机的时代,6%-8%是行业中被较多采纳的ARB范围。但随着4G手机市场逐渐被下一代5G手机所蚕食,4G标准ARB应该有相应的降低;对于5G智能手机,目前有OPPO和诺基亚重庆判决中给出的ARB范围为4.341%-5.273%。
对于专利包的专利占比,在过往的一些诉讼中,法官倾向于使用真实SEP的占比(例如英国法院的无限星球诉华为案),但随着过度声明现象的愈演愈烈,当前5G SEP声明量已近10万族,远超4G(2万多族)与3G(3千多族)时代;过多的声明专利不但大大降低了单族专利的价值,还给真实SEP占比的确定带来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近年来的一些诉讼中(例如英国法院的InterDigital诉联想案、中国法院的OPPO诉诺基亚案)依靠声明SEP的占比进行费率的计算。
利用自上而下法确定特定专利包许可费率之后,一些行业惯例或者法院判决会根据情况对费率做进一步调整,例如:根据专利包的评估质量进行调整;对对价格更加敏感的消费者所在的新兴市场给予一定的折扣,在英国法院的无限星球与华为案、中国法院的华为与康文森案、美国法院的TCL与爱立信案中,以及当前主流专利池Via LA、Sisvel等都给予了专利费的区域折扣;对于专利包中专利数分布较少的国家或地区,根据专利分布强度给与一定的折扣等等。
除了德国法院和UPC德国分庭仍依照或参照德国最高法院确定的Sisvel与Haier框架对双方谈判行为进行审查,并尽可能避免审理费率之外,英国法院和中国法院等都在部分案件判决中提出了用于确定最终许可费率的可比协议的挑选方法。比如英国法院的Optis诉Apple案、英国法院的InterDigital诉联想案、中国法院的ACT诉Oppo和Vivo案等。
这四个步骤中,一个关键步骤是可比许可协议的挑选。在许可谈判中,通常难以获取对方已经签署的许可协议,在此情况下,许可的一方可以在自身与其他人签署的许可协议中确定最合适的可比许可协议。在确定可比协议时,通常需要从许可主体的相似性、许可专利相似性、产品销售的规模和主要销售地情况、许可条款相似性以及许可达成方式、许可是否在诉讼或禁令压力下达成等方面来合理考量,去挑选最合适的可比协议。例如,从许可主体的相似性的角度考量,对于许可人的许可协议来说,销量与被许可人在相同或相似的量级的许可协议更具可比性;而与销量小的被许可人达成的许可协议,许可金额往往受谈判和诉讼成本影响较大,因此需要谨慎对待、尽可能避免使用;从许可达成方式的角度考量,例如许可双方通过善意的双边谈判达成的协议往往比在诉讼、仲裁等介入的情况下达成的许可协议更具备可比性;在一些情况下,SEP权利人和实施人的前序许可合同对于续签许可合同会相较于双方的其他许可合同更具备可比性。
此外,在步骤三中,对于参考许可费率的调整需要考虑可比许可协议的许可双方与当前许可双方的差异,其中:
对于许可人的可比许可协议来说,由于许可人是相同的,因此需要考虑被许可人之间的差异,如被许可产品的种类、市场覆盖、平均售价等的区别。例如根据被许可产品的市场覆盖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新兴市场折扣情况,以及不同的专利包地区覆盖与被许可产品市场覆盖的重叠度。
对于被许可人的可比协议来说,由于被许可人是相同的,因此被许可产品的差别不用再考虑,而需要考虑不同许可人专利包的差别,可以通过前面所述的专利包评估来确定具体的区别并进行调整,包括根据深度分析确定的专利包质量进行调整。
合理许可费的设定远非一项简单的数学计算,它是技术创新、法律制度与市场实践之间深度博弈的结果。当前,随着全球对SEP的关注不断升温,我们也可以看到,SEP许可生态正面临透明性不足、权利滥用、过度声明等多重挑战。在此背景下,建立一个透明、公正、可持续的许可机制尤为关键。
为实现标准推动产业、技术惠及消费者的协同目标,未来应推动多方共识的形成:通过行业组织建立明确的费率预期框架,通过司法系统提供清晰的裁判标准,通过政策工具引导权利人和实施人达成更加平衡的许可安排。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激励创新、鼓励实施、造福用户的三方共赢的SEP许可生态系统。